相信在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后,新的改革方案一定能消除原有的制度弊端,使守法公民免于受到伤害。
笔者认为,广东越秀区人民法院这个案例应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向全国人民公布。过去存款与取款需要银行工作人员核对储户与存折,这一过程远比现在银行电脑系统使用银行卡要安全可靠,可以有效防止存款被盗取的现象,几乎不可能发生存款被他人异地盗取的可能性。
银行电脑系统是通过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和行为而运行的,代表的是银行的意志,相当于一个电子代理人。银行卡作为银行签发给储户的交易凭证,因其采用的是磁条卡这种落后技术,能够储存的信息极为有限,所以使用这种磁条卡实际上只保存储户两组数字数据,一组为储户的账户,另一组为密码,这两组数据组合在一起就相当于过去银行的储户本人与存折。现代银行系统都是电子化、自动化的,其结构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是大家看得见的终端设备,另一部分是看不见的后台服务器,两者通过网线联结组成银行电脑系统。后台的服务器相当于大脑,控制指挥所有的人手和机械手。近日,广东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陈姓储户银行卡被盗刷一万二千元案进行宣判,结果由银行全额赔偿并支付利息。
核心提示:银行卡被盗刷判银行全赔应成为全国指导性案例。要进一步了解现代银行的运行原理,请参考笔者在网上发表的《关于ATM机法律争议的全新解读》一文。《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要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反对歧视。
艾滋病感染者作为病毒感染群体,和其他病毒感染者以及健康人一样,依法享有作为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这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私权应受特殊保护的社会动因。以歧视为例,11月27日,在京发布的我国首个《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的感染者中40%表示曾遭受与艾滋病有关的歧视,有超过2/3的人的家庭成员因为自己的感染状况而遭受歧视。可以说,现实社会中各种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私权的限制、干涉和侵害,无不源于歧视。
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T4淋巴组织作为攻击目标,大量破坏T4淋巴组织,产生高致命性的内衰竭。针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普遍存在的各色歧视现象,正是私权保护之路上的最大文化障碍。
感染艾滋病毒本身不必然造成弱势,也不应成为弱势,之所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是因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会处遇表明其已是弱势群体。也可以说,艾滋病毒感染者私权的保护,不是在法源上赋予艾滋病毒感染者超越他人的更多、更大、更优先的权利,不是在同等条件和同样情境下削弱他人权利或迫使他人让步,而是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加以确认或恢复。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即将来临之前,土生阿耿心里很不是滋味。但也正因为艾滋病毒的特殊性以及感染群体的特殊性,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有着特殊意义。
很显然,这与艾滋病防治政策中的人文关怀差距甚远。需要指出,随着法律部门划分的细化以及部分权利类型的伸张,一些传统私法确立的私权已逐步纳入相关法律部门,已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从我国防治艾滋病的相关政策法规来看,反歧视、保护隐私的倡导一直存在。2009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为普遍可及和人权(Universal Access and Human Rights)。
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的生理地位和心理特点等因素决定,艾滋病毒感染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感染及传播、扩散的大量事实以及这类群体的社会待遇也反复证明了此一事实艾滋病感染者作为病毒感染群体,和其他病毒感染者以及健康人一样,依法享有作为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
很显然,这与艾滋病防治政策中的人文关怀差距甚远。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
也可以说,艾滋病毒感染者私权的保护,不是在法源上赋予艾滋病毒感染者超越他人的更多、更大、更优先的权利,不是在同等条件和同样情境下削弱他人权利或迫使他人让步,而是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加以确认或恢复。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大量私权诸如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健康权、婚姻权、生育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医疗救助权、财产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时常受到侵害。显然,防治艾滋病,应重视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权保护,其核心是私权保护。这种合乎人性、尊重人权的选择,正是对群体间利益失衡症结的解救,最终目的是通过恢复群体间利益平衡状态而实现对人的权利的最佳保护。《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中提出,要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附录: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1988年-2009年)1988年:全球共讨,征服有期(Join the Worldwide Effort)1989年: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世界——让我们相互关照(Our Lives,Our World----Let's Take Care of Each Other)1990年:妇女和艾滋病(Women and AIDS)1991年:共同迎接艾滋病的挑战(Sharing the Challenge)1992年:预防艾滋病,全社会的责任(A Community Commitment)1993年:时不我待,行动起来(Time to Act)1994年:家庭与艾滋病(AIDS and the Family)1995年:共享权益,同担责任(Shared Right, Shared Responsibilites)1996年:一个世界,一个希望(One World, One Hope)1997年:艾滋病与儿童(Children Living in a World with AIDS)1998年:青少年——迎战艾滋病的生力军(Force for Change: World AIDS Campaign with Young People)1999年:倾听、学习、尊重(Listen,Learn, Live。
感染病毒、感染何种病毒并非权利和权利保护力度削弱或减低的正当理由,即使该种病毒在现有科技水平下无法医治、抑制或灭绝,也不应成为对病毒感染者权利消极对待甚至积极侵害的必要借口。面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现状,结合世界艾滋病日普遍可及和人权的鲜明主题,从关注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入手,人人都应该行动起来,防治艾滋,保护人权。
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权保护而言,也应当考虑到我国的私权文化现状和背景,确立以保护私权为核心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群体人权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利享受法律的保护是法的博爱精神的体现。
可以说,现实社会中各种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私权的限制、干涉和侵害,无不源于歧视。艾滋病病毒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内脏系统的病毒。
公法赋予人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是人在充分享受私权的同时追求人之完人的权利,这些权利相对于人的生存和生命而言并非必需。)2000年:男士责无旁贷(Men Make a Difference)2001年:你我同参与(I care,and You?)2002年:相互关爱,共享生命(Live,let Live)2003年:相互关爱,共享生命(Live,let Live)2004年:关注妇女,抗击艾滋(Women, Girls, HIV and AIDS)2005年:遏制艾滋 履行承诺(stop AIDS,keep the promise )2006年:遏制艾滋 履行承诺(stop AIDS,keep the promise )2007年:遏制艾滋 履行承诺(stop AIDS,keep the promise )2008年:遏制艾滋 履行承诺(stop AIDS,keep the promise )2009年:普遍可及和人权(Universal Access and Human Rights) 进入专题: 艾滋病毒感染者 私权保护 。另据报道,截至2009年10月31日,我国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319877例,其中艾滋病病人102323 例。制度创制源于创制制度的理念,而制度运作又使此种制度文化进一步加速已有理念的传播和渗透。
于是,歧视便成为了艾滋病防治过程中似乎无法排解的一道文化屏障,群体间利益失衡也由此朝着显著化方向推进。在这一法治背景下,更应突出人的私权规范、私权理念和私权文化。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需要指出,随着法律部门划分的细化以及部分权利类型的伸张,一些传统私法确立的私权已逐步纳入相关法律部门,已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
相关评估结果显示,到今年年底,估计中国存活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病人达74万人。有了歧视,可以不顾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格尊严,可以无视艾滋病毒感染者的隐私和名誉,也可以拒绝其进入婚姻殿堂、学校职场,还可以在医疗卫生等诸多领域给予种种漠视性待遇。
从我国防治艾滋病的相关政策法规来看,反歧视、保护隐私的倡导一直存在。今年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因此,强调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权,突出艾滋病毒感染者群体的私权保护,并非刻意追求利益天平的倾斜,也并非在人人平等的宪法和法律原则下贸然制造新型不平,而是基于法所具有的关怀功能和博爱精神以及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会处遇作出的理性的人道主义选择。
艾滋病是世界超级瘟疫,摧残着无数人的健康和生命,摧残着无数个家庭,也摧残着整个人类。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感染艾滋病毒本身不必然造成弱势,也不应成为弱势,之所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是因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会处遇表明其已是弱势群体。《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质言之,应将赋予人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包括每一个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需要温暖、需要关怀、需要呵护,而这需要从私权法律保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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